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顺建发[20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和审核,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委、计委、建行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价员是指按本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或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顺德市实行建设工程报价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凡从事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建筑装饰、房屋修缮工程专业“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或审核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报价员从业资格,未取得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或审核业务。
第四条 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负责顺德市报价员从业资格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培训及考试
第五条 市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的培训,负责培训教材的编制和审定,并接受省造价总站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实行全市统一例题考试,具体考试工作由市造价管理站负责,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七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具有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的资格考试。申请资格考试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价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书;
(三)单位聘用证明或雇佣协议。
第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造价管理站统一颁发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资格证书和报价员专业印章。
报价员专业印章是持证人从事“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或审核工作时的资格标志。专业印章上的工作单位、编号、签字位、专业均与证书上的相一致,由市造价管理站统一监制并经顺德市公证处公证。
第三章 从业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概预算员可从事的业务;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及审核;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报价员执行业务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且必须按报价员资格证书所确定的专业范围从业。调离受聘单位时,持证人应上报市造价管理站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注册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原报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
(三)单位聘用证明或雇佣协议。
持证人完成注册变更手续,领到注册变更后的报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二条 持证人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时,应使用报价员专业印章并签字,并同时加盖与编审人相一致的编审单位印鉴,未加盖单位印鉴或编审人专业印章及持证人签字的“工程量清单”造价文书视为无效文书。
第十三条 具有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熟悉并正确使用《顺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及相关计价依据,对编审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负责;
(三)按规定接受再教育,更新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
(四)保守职业中知悉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五)自觉接受市造价管理站的检查监督,按市造价管理站的要求提供所编制的造价文件。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报价员实行两年一检制和工作失误扣分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市造价管理站有权对报价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报价员工作失误扣分制??鄯肿陨洗文昙炜技扑悖幢景旆ǖ谑豕娑ɡ奂瓶鄯执?/span>30分(含30)以上者,停止其执业资格,待年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 扣分原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者,扣15—30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款者,扣15—30分;
(三)报价员编制参考价发现有高估冒算或压级压价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10分;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属非实质性报价者,每次扣3—5分;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能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造价分析者,每次扣3—5分。
第十七条 年检时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应送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资格证书(已年审的证书);
(二)报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及个人签字;
(三)持证人近两年编审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包括有关的计价分析)3份;
(四)经单位初审后的报价员年审表。
第十八条 年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种。
具备以下条件年检合格:
(一)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政策法规,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者;
(三)工作失误累计扣分少于30分者;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者;
(二)工作失误累计扣分30分以上(含30分)者;
(三)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四)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提交年检资料者。
第十九条 年检不合格者需参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注销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报价员从业资格:
(一)丧失低预算资格证书的二
(二)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三)年检不合格而又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擅自涂改、转借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的;
(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或审核时,违反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意高估冒算或压级压价,欺瞒对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私自承揽外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或计价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单位,应持原资格证和有关证明,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有关变更注册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名称变动的,持有关证明到市造价管理站办理有关变更注册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或专业印章遗失的,由任职单位在《顺德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或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后补发有效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顺德市市政建设局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