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粤府〔2000〕25号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
?。ǘ┦惺艚ㄉ韫こ?,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ㄈ┫厥艚ㄉ韫こ?,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ㄋ模┥鲜鼋ㄉ韫こ讨械淖ㄒ倒こ炭晌邢嘤Φ男姓鞴懿棵诺脑旒刍菇猩蠛?;
?。ㄎ澹┏鲜龉娑ㄍ獾慕ㄉ韫こ痰目⒐すこ探崴闵蠛?,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条文:
第十六条竣工工程结算接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核;
?。ǘ┦惺艚ㄉ韫こ蹋墒性旒刍够蚱湮邢卦旒刍股蠛?;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ㄋ模┥鲜鼋ㄉ韫こ讨械淖ㄒ倒こ炭晌邢嘤Φ男姓鞴懿棵诺脑旒刍菇猩蠛?;
?。ㄎ澹┏鲜龉娑ㄍ獾慕ㄉ韫こ痰目⒐すこ探崴闵蠛?,由投资者自行决定。